推进“不见面”服务
“通知”中明确提出,各地应尽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服务,让群众可以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1.确保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可以在线上展开,开通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
2.加快实现企业职工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
3.各单位依法及时做好线上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让线上服务安全、稳定、;
是为了保证参保人的基本生活,尤其是在发生突发事件和日后养老的问题上显得至关重要,人社部推行服务“不见面”政策、线上参保政策也是在保证大家安全和健康的基础上,确保大家参保事宜不受影响,不发生断缴的情况。
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双方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没收所得,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1)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
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